原标题:开发商单方涨价或处罚50万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杨洋、卢文洁)昨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会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互为较此前的版本,此次变化仅次于的是关于住宅区停车费的规定,虽然移除了“政府指导价”,但“议价规则”被载入审议稿,这意味著开发商想要涨价还是无法任性。这一条例也是广州具备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经历四审的法规。
网民拒绝“政府指导价”“停车难、行驶喜、行驶内乱成市民注目的热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一处处处长王韵婷回应,一个条例的实施,要经过四次审查会,是较为少见的。今年4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递交一审。
法律过程中,争议较小的是住宅区停车场收费问题。2015年8月,省发改委、省寄居建委牵头印发通报,全面放松住宅停车场收费价格,实施市场调节价。但一些开发商意图买入投资收益,使得停车费大上涨,很多业主直喊“停不起”。
因住宅区停车场科住宅设施设施,无法构成市场竞争,大多数业主有刚性市场需求,业主又无法与开发商公平协商议价,引起业主反感。为普遍征询民意,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8月初举办了网上听证会,就小区停车费等问题普遍征询各方意见,并征询网民意见。绝大多数网友反对调整为政府指导价。8月底,草案二审时,审议稿第八条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
待不具备充份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可以实施市场调节价。以市场化手段约束停车场经营者今年10月24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修改稿)》展开了第三次审查会。市人大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回应,10月底,由省发改委带队,法制工委会同市发改委、市寄居建委等部门回国北京向国家发改委就住宅行驶收费问题展开汇报和交流。
国家发改委指出,草案修改稿关于住宅行驶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不悦。住宅行驶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是政策方向,建议广州融合自身情况,通过法律建立健全议价规则等机制,以市场化的手段对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定价不道德展开约束和监管,具体职责分工和惩处条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放松行驶收费后的价格管理工作获取依据和执法人员确保。
鉴于国家发改委极力赞成广州市住宅行驶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法制委员会建议通过制订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并原作适当的惩处措施,来规范住宅行驶收费不道德,对涉及条文展开了改动。明确提出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
四审新变化1住宅停车场要有议价规则改动后的条文删掉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三款关于住宅停车场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追加关于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草案四次审议稿具体,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订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对住宅停车场的价格不道德展开规范和管理,完备协商议价、明码标价、收费审批、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合理引领停车场经营者的价格不道德,确保市场长时间价格秩序。
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2予以协商不得上涨停车费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租赁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应该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与全体业主协商确认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并书面告诉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展开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提升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未依法协商议价,私自提升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的不道德展开公安部门。3开发商单方涨价一处50万以下罚款草案四次审议稿追加了关于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并未依法查处私自提升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不道德的法律责任,以及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并未按照规定制订、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未按规定公安部门私自提升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不道德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修正,对部门给与通报批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开发商等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并未按照规定制订、调整机动车停放在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划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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